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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颐合小区物业施工不当导致居民整栋楼家用电器全烧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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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6:39: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颐合小区(位于索河路与广武路口)自来水改造由小区物业牵头进行施工(一户一表改造施工,物业收取每户3550元费用),改造施工用电连接6号楼1单元主电源,使用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不当,导致整栋楼电器设备全部损坏;物业公司推脱责任不管(说是住户原因导致的电器损坏),经小区住户多方咨询专业电工,此类情况属单元楼主电源主线与零线弄错造成。2、另外小区用电不是直接接入的供电局的电线,现小区用电为高价电,每度7毛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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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0-19 09:41:07 |只看该作者
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
   你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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