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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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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7 12:30: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一起违法案件报告给你们,请依法调查处理。

     20169月下旬以来,每天早上有人在荥阳市乔楼镇陈沟村宋沟组路口东北侧一个渔场内举行虚假宣传,把其经营的一些保健食品谎称为药品,声称可以治疗高血压、脑供血不足、头晕头痛等多种疾病,经查这些保健食品商标名称为蜂亿健,商标持有者为北京农科亿健蜂产品研究院,生产企业为河南佰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长葛市产业集聚区未来路东侧,批准文号开头为国食健字。

     这种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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