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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园噪声问题应下派给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派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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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09:35: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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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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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区心通桥管理员应当把儿童公园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下派给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派出所)

                儿童公园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控告书

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派出所):

     有市民多次在心通桥网站反映有人在陇海路桐柏路口向西200米路南的儿童公园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建设路派出所辖区东起嵩山路,西至西三环,北起建设路,南至汝河路,辖区面积23.58平方公里(郑州建设路派出所网上警务室pcsjj/),因此中原区心通桥管理员应当把该违法行为下派给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派出所)。

违法行为发生地:

    郑州市陇海路桐柏路口向西200米路南的儿童公园

违法行为事实:

     在城市市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建议: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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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2 08:2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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