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11月27日22时10分驾驶豫A3819Y沿郑州市农业路由东西向西行驶至农业路桐柏路交叉口东50米,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逆行)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方有一女士受伤,摩托车主逃逸,交警无法下达事故认定书,让我等调查结果,然后交警二大队警官给予扣留机动车和驾驶证的决定,车也被拖到化工路雪松路交警二大队停车场,2016年12月6日通知我调查结果出来了,摩托车车主全责,让我去领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人于2016年12月7日早上到交警二大队,出具了所有手续,领到了交警二大队的放车单。但是被告知要到交警二大队往西300米中原西路南金色港湾门口旁一个小窗口处缴纳清障费(拖车费)260元,给了收费依据,并让其给出相应的收费凭据,然后到交警二大队停车场(化工路雪松路)取车,被告知需要再缴纳停车费200元(10天一天20元),请问他们这种收费依据是什么?后来由于本人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书,发现交警二大队在此次事件存在以下责任:
1、下属停车场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依据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违法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本人诉求郑州交警二大队退还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拖车费。
依法治国大趋势下,执法部门执法形象代表国家形象,希望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维护党的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不要做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的行为,真正做到为民、便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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