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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举报书(颖阳镇北街村聚众殴打他人犯罪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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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6:16: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登封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6-12-22 14:08

                       刑事犯罪举报书

登封市公安局:

2016122日,信访人“w心心”在心通桥网站登封市政府板块反映“颖阳镇北街村霸王**2016121日带领30余名社会人员冲进北街村委对我们村支书王**拳打脚踢,逼迫威胁支书签订对老百姓不合理合同,把70多岁的老人推倒在地,完全无视政府的存在!难道有钱就是王法吗?有钱就可以胡作非为吗?没有法律约束吗?没有人出来主持公道吗?希望广大网友转发呼吁领导重视!谢谢大家!”。

125日,登封市政府管理员把这个违法犯罪问题下派到登封市颍阳镇,颍阳镇人民政府并没有权力对此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30余名犯罪嫌疑人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登封市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现将该犯罪事实的线索举报给登封市公安局,登封市公安局对于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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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12-8 10:10:38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获悉,处理结果会及时向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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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2-14 16:26:46 |只看该作者
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关于“刑事犯罪举报书”的帖子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颍阳派出所调查处理,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受案情况:2016年12月1日上午12时30分颍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颍北村村委有人打架。
二、调查情况:颍阳派出所赶到现场后经了解得知,王伟杰在颍北村村委二楼会议室,因土地被征用一事,一上午被王颖超及其所带人员10余人四次殴打。12时许,王颖超又将赶到会议室的颍北村村支书王洪立殴打,致使王洪立脸部受伤,在此过程中王颖超将王洪立的父亲王德金推到在地,用脚踢王洪立的侄子王雪东、用手殴打在场的郭红景。
三、处理情况:颍阳派出所该案件于2016年12月1日当日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对当时双方受伤人员都开具了法医鉴定委托书,并与王洪立联系让其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王洪立当时称有事,随后联系。截止目前,办案人员几次和王洪立联系想调查当时情况,王洪立均以有事为理由进行推辞;当时称有伤给其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的几个人目前也一直未将法医鉴定回执单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经和鉴定部门联系,这几人并未到指定的法医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目前已查实殴打他人的王颖超系登封市人大代表,已向登封市人大委员会提出报告,人大具体处理意见有待人大主席团回复,现已向王颖超发出传唤手续。                                                     
四、下步工作意见: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争取尽早查明案情,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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