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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举报,市规划局已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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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10:41:2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6-12-29 14:08

嵩山路长江路东南角亚星城市山水小区8号楼2单元25层293号业主不顾邻居和物业的劝阻,在两户房屋之间的承接梁上搭接角钢、铺设地坪、违章搭建储藏室,严重影响了邻居的通风、采光及整栋楼的安全,严重违法,坚决要求拆除,维护法律尊严,还业主们一个没有安全隐患的住所。我于12月6日在本版块进行了举报,却被郑州市房管局管理员设置为“已忽略”,12月8日,郑州市规划局已认定为违建,并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建议向市房管局举报。望郑州市房管局能够严格执法、尽快执法。


补充内容 (2016-12-8 10:47):
市规划局回复链接
http://xtq.zynew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2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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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6-12-12 15:03:2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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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6-12-15 14:17: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调查了解,该业主的行为系私自搭建构筑物。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基于以上有关法规规定,建议投诉人向市规划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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