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郑州市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参保女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生产费用的报销。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生育前连续缴费不满9个月的,需在生育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服务电话12333具体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