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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法律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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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4 09:03: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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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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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15 10:04

    认真学习法律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广大农村公民:

     有群众反映在人大代表换届选举过程中,京襄城村主任非法当选人大代表,投票结束后根本就没有唱票,这场选举在豫龙镇领导监督之下进行居然发生这样的闹剧,国家选举变成儿戏,请上级彻查京襄城村的选举闹剧,严查楚留勇背后的保护伞,依法罢免楚留勇人大代表,如果时间得不到严查,我们将依法向郑州市有关部门举报。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663-1-1.html

      我是一名普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在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实际上这个群众提到的这个问题很复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虽然规定了无记名投票,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公开计票和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只是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所以人大代表投票结束后根本就没有唱票实际上就是没有实行公开计票、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如果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是违反《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行为,当选是无效的。

但是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这种情况,却无法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实际上我国不少地方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都存在很多问题,国内一些学者对此有很多论述这和《代表选举法》的模糊规定有很多关系,规定越模糊就越容易被操控,这个是普通民众无法解决的,只能寄希望于全国人大修改《人大代表选举法》,不断完善选举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在人大代表选举法律完善之前,我们只能忍受这种弊端的存在。

但是在此可以给广大农民公民一个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因此我们国家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相当规范和健全的,希望各位村民认真学习这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熟悉并能够运用其中的每一条规定,维护好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就是最好的武器,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我们根本没有办法,但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我们当然应该及时让这些规定真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npc/xinwen/2015-08/31/content_1945577.htm

第四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四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86.htm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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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15 10:04: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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