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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保局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随时出动执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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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5:38: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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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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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7 16:00

        荥阳市环保局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随时出动执法

荥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局:

    群众反映: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584-1-1.html

荥阳崔庙卫院往西100米沟里有家企止每天夜里用大锅炉烧氧化铝粉。空中房顶飘落的到处都是白色粉尘,附近的人长期吸入这些粉尘会不会得尘肺病、肺癌啊!该厂什么环评手续、工业用地手续什么也没有。希望有关部门来看看,让百姓安心!

荥阳市环保局回复称:

http://xtq.zynews.cn/thread-1427584-1-1.html

    自接到关于崔庙镇枣园沟地下工厂粉尘污染问题的社情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社情涉及一工厂,该厂全称为荥阳市和兴耐材有限公司,位于荥阳市崔庙卫生院往西100米沟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设计年产10000吨白刚玉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2台电弧炉,2台行车,1台鼓风机,配套安装有1套布袋除尘器,生产车间内堆放有少部分成品。 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局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该公司有环评手续,并装有布袋收尘器,没有粉尘产生。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加强对该厂的监管力度,避免对周围群众的生活造成环境影响。 荥阳市环保局 2017314

2017-3-21 ,群众反映天天晚上烧,白天买家都把成品拉走了,这一个星期基本是一天拉一大卡车铝粉,都是供不应求了,你怎么看出没粉尘,白天又不烧,你又没感同身受,如果真没粉未,屋顶上一层层厚厚的白粉未怎么解释?我看环保部门不作为,糊弄百姓,弄虚作假才是真,是不是对方给你好处了,你替对方充当保护伞。

2017-3-22 ,群众反映白天又没开机器,仪器怎能测出粉尘和燥音超标没?不知道环评手续是怎样审批的?对有污染环境的企业行方便,根本不顾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只会做表面工作,敷衍了事,仪器测出来的值,和老百姓感受的是一样吗?只会包疪企业,从来不管老百姓的死活。做工作都不会深入一点,访查民情,只相信所谓仪器测出来的值,要不你晚上来查看,晚上烧白天不烧,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信服。

根据这种情况,该企业没有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虽然荥阳市环保局在检查时该公司没有发现问题,但是群众反映该公司是在晚上从事生产活动,因此荥阳市环保局应当二名以上执法人员驻守在该公司周边,在该公司晚间进行生产活动时突击检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很多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在行政机关的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但是这绝不代表行政机关对于工作时间之外的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不予查处,行政机关必须积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虽然国家设计了上下班和双休日作息制度,但是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还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环保局和环境监察支队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确保有监测执法任务时能第一时间高效出勤。

国内其他地区(例如瑞安市)的环保局都能够做到24小时值班,夜间、节假日对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出动执法,荥阳市环保局也必须做到24小时值班,随时出动执法,绝对不能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12369环保热线值班制度(试行)

zwgk/gzxx/tzgg/249512.shtml

为保障我市的环境安全和环境应急管理,快速有效地处置群众投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营造一个健康、安宁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应急与值班机制

(一)人员组成

12369环保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工作日期间由监察大队负责接听12369环保热线,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实行环境监察大队和局机关部分人员轮班制,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值周领导。

(二)工作职责

1.值班人员必须对举报电话逐一详细记录,包括举报时间、事发地点、举报内容、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受理人等,在下个工作日由大队专人负责并转发辖区分局、所进行调查处置。

2.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随时查看企业实时排污情况,发现异常排污要立即通知辖区分局、所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3.夜间、节假日对群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须出动执法的,值班人员在现场配合辖区所环境监察人员执法,并做好值班日记登记工作;案件调处后,应及时将现场调处的情况反馈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询问举报人满意度,并做好书面登记。

4.对于需后续处理的信访件,应当于下一工作日向监察大队值班工作人员进行衔接。

5、工作日接访的投诉案件,由大队转发辖区分局、所调查处置,分局、所须按照回复规范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向环境监察大队反馈。

6.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期间出现应急处置情况的,应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值周领导安排人员及时出动,掌握现场动态。应急处置情况包括:①企业偷漏排等可能导致证据缺失的环境违法行为;②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件,及可能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等;③群众关注热点环境问题。

二、值班纪律

1.值班实行签到制,人员严禁迟到早退,应当在正常下班前交接好值班工作,夜间值班应当于晚上2000前签到,2400后值班人员携带通信设备应急待命并记录投诉。

2.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表按时到位值班。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造成断岗的,发生一次,当事人检讨一次。三次以上的,给予纪律处分。有事不能到岗值班的,应提前自我调剂,并请示值周领导。

3.值班期间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不得因私占用值班电话,接听电话时必须文明礼貌用语,态度热情,语气和蔼,耐心解答。能够当面在电话中说明的问题要给与明确解答;确需到现场解决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解决。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受理的内容,要告知投诉人受理部门,做好解释。

4.12369”值班室,是文明的窗口,代表着全系统的形象。每个值班人员应统一穿工作制服,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好值班室的卫生和安全。

5.值班期间禁止有饮酒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

6.每天上午(包括节假日)8:30为交接班时间,做好每班之间的值班装备交接工作。

7.对于在工作日、节假日参加值班的人员,分别在工作日适当安排补休1天。

三、督察检查

局领导全面负责督查工作,随时抽查夜间及节假日值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通知局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同时局纪检监察室负有督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情况的责任。局纪检监察室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值班情况向局领导作书面汇报。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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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7 16:00: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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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17-5-6 05:3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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