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只是表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生了变化,《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不会自动废止。如果出现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两者之间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两部条例是同时发生效力的,区别是位阶不同、施行范围不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范围是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范围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属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属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郑州市地方性法规不得和河南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falv_nei.asp?id=416
2007年11月1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3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4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artic ... 010*******715.shtml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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