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公布具体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由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两家非法烧烤摊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绝对不能因为两店均已关门停止营业就免除了行政处罚,请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公布具体的处罚措施。
1、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没收了两家非法烧烤摊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所得金额是多少?
2、是否对两家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罚款额度是多少?
如果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没有依法没收两家非法烧烤摊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罚款,则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荥阳市纪委监察局应当对荥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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