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与父亲共有一套限购区域内住房,本人郑州户口已成年并结婚,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欲购买一手房。贵局发布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中第四条: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2017年2月份我经过在办事大厅咨询窗口问询确认这个政策依旧实施,后到郑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该公有住房公证到了父母的名下,并预定了新房。
近日开发商预售证批复,前往办事大厅咨询办理。结果网签窗口答复:符合政策可以办理。合同备案窗口答复:办理公证后仍需要办理过户才可以。两个窗口答复不一致,开发商和我都不知道该如何办理。个人认为限购政策实施细则既然已经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公证书可以作为办理依据,就应该按照政策办理。如果还需要过户的话,办理公证的意义在哪?上述政策实施的意义又在哪?问题怎么解决?我应该找谁?急盼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