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
通 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省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和社会参与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特困人员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卫生计生、教育、消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并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 供养范围
第七条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按照国发〔2016〕1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法及配套政策由省民政厅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九条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第十条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