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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荣景小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快一年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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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1:1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等待时间

12933小时:34分钟

2016年8月8日晚9时30许,位于连霍高速惠济收费站附近的珠江荣景六号楼3楼东户发生剧烈爆炸,所有窗户和门都被炸飞,爆炸周围两百米范围都是玻璃渣和门框。墙体严重变形,目前还没有人维修处理,担心居住安全。henan/pics/hv1/18/226/2110/137260398.jpg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12年10月6日公布,市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五)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六)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房屋应当每隔一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二)项的房屋每隔5年进行一次鉴定;第(三)、(四)、(五)项的房屋应当在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及时申请鉴定;第(六)项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基坑、基础施工开挖前委托鉴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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