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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河办公务人员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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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7-29 13:32:49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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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5小时:19分钟

索城市场西北角卖水泥大沙的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沙尘对附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农用三轮车中午半夜工作噪音严重影响休息,向索河办多次投诉无果!不了了之!这个事情究竟该谁管??还望领导重视!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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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8-6 19:42:5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街道办事处没有权力对这些行为进行处罚,应当直接拨打12369环保举报专线向荥阳市环保局反映,荥阳市环保局应当依法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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