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标准存在不公开等问题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荥阳市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国办发【2015】3号文件《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办发【2016】62号文件《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1390元至4850元。
原来教师工资直接从学校财务人员领取现金,教师在领取工资时可以查看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知情权还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但是自从十几年前荥阳市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银行代发之后,教师工资发放工作存在信息不公开等问题,教师只知道自己每月的实际发放总额,完全不知道工资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即使存在工资拖欠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形,教师一无所知。这种做法对于广大教师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荥阳市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应当责令各教育事业单位限期改正。
各教育事业单位在向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和荥阳市人社局上报教师每月工资之前,必须把工资明细表发放给每一位教师审核,在教师签字确认无误之后才能上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凡是没有教师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审批表无效,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不予接受。
二、荥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至单位在省局信息系统实现征缴发放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应缴费用的结算工作何时完成?工资差额部分何时兑现?
一、国办发【2015】3号《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gwy/sydw/zhengce/20141210/144018178-10.html
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zhengce/2014-05/15/content_2680034.htm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