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来信收悉,我委接到此问题后,即咨询相关业务处室,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前,符合免费筛查件的服务对象已经在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检查过的,可以报销。
具体流程为:2017年9月30日前由服务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本人(或本人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诊疗病历本、检测诊断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缴费凭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即《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地)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办,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免费服务项目的经费结算标准审核结算。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