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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机关公务员退休未按工资标准执行反映的问题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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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8 17:32:17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人社部发【201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豫人社办【2017】8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以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应按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发放。在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参数未公布前,为确保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能够及时享受退休待遇,2016年3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6】17号),该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期间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其养老保险待遇暂按现行退休费计算办法核定。今后再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结合“预增发”退休费情况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三、规范相关政策解释口径
    (一)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核定临时退休待遇时,档案工资统一封定在2014年9月,政策依据是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同时据了解,全国各省市区同类人员目前均发放的是临时退休待遇,档案工资均封定在2014年9月。
    (二)制度改革以来两次调整(2014年10月、2016年7月)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中,包含着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同时在职期间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退休后也不能继续享受;另外在职期间发放的文明奖,退休后作为统筹项目外待遇由原渠道发放。也就是说,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包含多项制度改革后不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以最后一个月在职工资乘以计发比例来推定退休待遇的传统习惯,与制度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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