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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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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11-7 14:43: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地下车位到底是不是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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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7-11-8 09:53: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一、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由于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未对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因此郑州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均采取不予登记的做法。
二、对于将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或是分期租赁给业主,这一做法在郑州乃至全国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使用权的方式,其实质是租赁行为,按照《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该问题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鉴于我市商品住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议具体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向市人防部门了解。
三、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25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根据以上两项法律法规规定,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多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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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7-11-8 09:52:55 |只看该作者
一、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由于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未对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因此郑州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均采取不予登记的做法。
二、对于将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或是分期租赁给业主,这一做法在郑州乃至全国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使用权的方式,其实质是租赁行为,按照《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该问题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鉴于我市商品住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议具体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向市人防部门了解。
三、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25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根据以上两项法律法规规定,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多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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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11-8 09:52: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一、按照《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由于人防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未对产权归属进行明确,因此郑州市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均采取不予登记的做法。
二、对于将人防工程用于地下停车位的,开发商将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一次性出售或是分期租赁给业主,这一做法在郑州乃至全国其他城市都不同程度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转让使用权的方式,其实质是租赁行为,按照《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该问题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
鉴于我市商品住房小区内的地下车库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配建的人防工程,建议具体的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向市人防部门了解。
三、对于属于非人防工程的规划车位、车库的产权归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2.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25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根据以上两项法律法规规定,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的协商约定,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但由于供求关系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只售不租的形式。对于这一问题,我局多是通过约谈的方式,要求开发商考虑业主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以取得业主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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