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荥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调整,目前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荥阳市教育体育局直接领导各乡镇初级中学和乡镇中心学校,乡镇中心学校领导本乡镇的小学和幼儿园。这种管理体制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一、荥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演变历程
1985年至2003年,荥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组是乡镇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组负责本乡镇各项教育工作,具体领导和管理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各项工作。
2003年根据国务院改革要求,荥阳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新设立各乡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
2015年秋季,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再次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调整,将各乡镇初级中学改为所谓的“荥阳市教体局直接管理”,各乡镇初级中学不再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心学校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各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被大大压缩,只能负责本乡镇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这些调整措施剥夺了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对乡镇初级中学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权,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产生了一定的问题。
二、国务院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
2002年4月14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全面运行。为此,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三、目前的荥阳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这种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对于乡镇初级中学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所减弱,包括县级教育局无力监管和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校无权监管的困境。
(一)县级教育局对于乡镇初中的监管太远,造成无力监管
2015年至今的这种调整措施彻底剥夺了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对乡镇初级中学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权。乡镇初级中学只剩下唯一的上级监管部门,那就是荥阳市教育体育局。而各乡镇初级中学距离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很远,贾峪镇、汜水镇、刘河镇初级中学距离荥阳市教育局超过20千米,荥阳市教育体育局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员和时间对各乡镇初级中学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造成部分乡镇学校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利于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本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心学校无权监管乡镇初中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有权对乡镇初级中学进行领导和管理,几十年以来乡镇初级中学在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心学校的领导下正常运行。但是2015年秋季之后,荥阳市教育体育局彻底剥夺了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中心学校对乡镇初级中学的领导管理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属于有令不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务院的行政权威。
三、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希望荥阳市人民政府立即撤销荥阳市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作出的错误决定,立即恢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心学校对于乡镇初级中学的教育教学管理职责和权力。
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乡(镇)人民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200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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