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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行为报案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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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11:2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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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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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报案书
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荥阳市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由河南省直辖、郑州市代管。因此荥阳市党政机关必须按照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但是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415室)全体工作人员长期拒绝以以普通话作为公务用语,在公务活动中固执地坚持使用方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现在向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希望你单位及时采取以下行动:
     1、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及时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须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持证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是否取得三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水平证书。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工作人员,责令其在3 个月之内通过培训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否则予以转岗。
      3、责令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五的8:00---17:30)必须全程使用普通话为公务用语,不得以“来办事的群众多数使用方言”为由拒绝使用普通话。因为法律对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完全不同于普通群众。如果某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想按照普通群众的标准去要求自己,那就应当立即辞去公务员职务,可以去从事那些法律没有要求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职业,千万不要把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当成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s:///2014/03-31/237087.html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省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文化、民政、旅游、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九条 下列用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  
  文化、旅游、交通、邮政、电信、卫生、体育、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提倡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其中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配音专业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四)文化、铁路、邮政、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广播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前款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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