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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庄镇塔水磨村岩硼组村民反映:2019年3月15号中午,登封市交通局执法队带着铲车到我们村口,登封市唐庄镇塔水磨村岩棚组路口,在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村组的情况下,把我们村民集资买的一块刻有我们村名景观石用铲车强行推倒,损坏一事。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当即安排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过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环境面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4号)及登封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登封市路域环境整治决战决胜30天攻坚行动方案》(〔2019〕14号)文件的精神,按照属地管理,交通局将省道S237道路沿违法广告牌等问题台账,交唐庄镇人民政府整治,要求唐庄镇限期清理解决。3月15日,交通局执法部门与唐庄镇联合开展的整治行动,对沿线非法广告牌全部清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交通部门在开展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时,发现了唐庄镇塔水磨村岩硼组村设置的村名景观石,距路肩只有1米,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该路段是省道S237,该村在没有经过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设置,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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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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