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的“公安局违反劳动法的帖子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政治处调查处理,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反映人1992 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调入蓝盾公司工作(蓝盾公司为公安机关下属企业单位)。
1998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要求,1998年12月,原“蓝盾公司”移交给了“登封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简称“登交接办”)。2000年元月,根据登交接办(2000)2号文,“蓝盾公司”被做撤销处理。当时蓝盾劳务总公司共有职工170多人,大部分职工失业在家,其中有50多名职工被临时安排在公安局下属科所队当临时工,月工资800元左右,反映人也是其中一员。
由于原蓝盾劳务总公司被撤销时,职工未安置到位,2010年经过职工大会讨论和有关部门协调,对蓝盾公司职工做出以下处理意见:1、按实际在“蓝盾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身份置换金; 2、补交职工在“蓝盾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 3、 把其人事手续转入市职介中心; 4、企业被撤
销时安排到公安局当临时工的职工,由公安局协调人事手续可转入“万邦人力资源公司”。同时为解决原蓝盾劳务总公司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遗留问题,登封市公安局党委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情况下,特批100万元予以解决。
目前,原蓝盾公司职工部分已调入其他单位,部分已辞职,部分已转入万邦人力资源劳动公司,反映人没有辞职,其本人也不愿转入万邦人力资源劳动公司,而我局是行政单位,无法缴纳企业统筹只能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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