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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盛和置业公司无权侵占小区绿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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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9-10-27 11:33: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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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

处理时间

2019-11-14 15:59

        位于我市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开发商盛和公司10月18日向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块土地的用地规划,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该公司此恶劣做法,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2006年在行政复议阶段确认的该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纸,显示并证明本案争议土地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中心花园(3045㎡)、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其中3045平方米的中心花园(绿地),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在2000年前已经移交业主使用,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因为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至今无法建成。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任何人都无权侵占。


附件:有关法律法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原开发商兴豫公司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原规划的小区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至今未予建设,因此兴豫公司无权转让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下派到:
1. 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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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6:04:40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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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6:22:46 |只看该作者
已转金水区(网友您好!你反映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依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建议转金水区综合执法部门办理。
 附:《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内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下列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区级管理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以及区管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企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
  (二)市区国有土地上既有建筑区和集体土地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房地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房屋安全和物业服务、房屋租赁、装饰装修等方面的;
  (四)区级管理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养犬、雕塑、瓶装燃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六)环境保护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
  (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
  (八)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
  (九)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
  (十)违反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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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22#
发表于 2019-11-14 15:59:57 |只看该作者
下派到  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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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9-11-4 17:25:54 |只看该作者
证据件 :
  1,河南省建设厅行政复议件    2, 开发商兴豫公司写给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的信件,该集团公司在该小区购买有两栋家属楼(5,6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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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9-11-4 09:29:38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律师代小区业委会撰写的文稿,供参阅:

关于河南省盛和置业公司要求市规划局
过户我小区配套用地的

                                             情 况 反 映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位于我市金水区福元路(原沈北路)的燕凤小区41号院的一块土地,开发商盛和公司10月18日向贵局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块土地的用地规划,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该公司此恶劣做法,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南省建设厅2006年6月在行政复议阶段确认的该涉案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图纸,该平面图纸显示并证明,本案争议土地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中心花园(3045㎡)、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其中3045平方米的中心花园(绿地),原开发商兴豫公司已经建成,并且已经在2000年前已经移交业主使用。
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因为该公司资金链断裂,至今无法建成。因此不符合我国土地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此后兴豫公司将托幼所、垃圾站和热交换站的占地,改建成为了小区汽车停车场和自行车棚,并且已经交付业主使用,且在1998年10月通过了郑州市政府组织的对该小区的验收工作。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小区绿地使用权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任何人都无权侵占。国务院第55号令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        河南省盛和置业公司不具有向贵局申请过户该小区配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体资格。

1,开发商盛和公司对该小区业主正在使用地块的用地规划申请,对该小区业主明显构成侵权,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小区的规划图纸清楚的显示,本案争议土地为小区业主配套使用的中心花园(3045㎡)、托幼所(523㎡),垃圾站和热交换站(219.2㎡)。兴豫公司和盛和公司对此均应该明知,在明知小区配套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将小区土地转让,显然属于违法违规,存在侵害小区业主利益方面的故意。
2,分别取证于郑州市国土局和郑州市契税所的土地转让协议,证明签订协议时间相同,转让土地内容相同,但土地转让金额不同。此阴阳土地转让协议,严重违规违法,因此是无效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该土地的受让方盛和公司至今拿不出自己已经支付土地转让金的发票,银行汇款证明等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支付了该地块的土地转让金,但却以自己购买的土地无法建设,损失巨大为由,向市规划局提出一千万元的索赔,并且起诉到法院,该公司蛮不讲理的霸道习惯和做法,由此也可见一斑。
3,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1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原开发商兴豫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将营业执照和印章上交。且在此后的2个月内,该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该处罚决定书生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权对外签订协议和继续经营,,由此可见,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4,原开发商兴豫公司结欠郑州银行2千多万元的贷款无法归还,被银行告上法院。河南省高院(1997)豫法执字第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兴豫公司在建的3,4号楼予以执行拍卖,仅拍卖了7佰万元,如果该涉案地块不是为小区业主配套的土地,而是属于兴豫公司的财产,则法院必然对该地块执行拍卖,而不会允许该土地继续留在兴豫公司手中,这是个法律常识。
综上所述,两家开发商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利益,因此是无效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有向贵局申请过户该小区配套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体资格。

二,两家开发商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亵渎了国家法律法规,其依据该土地转让协议所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已经被依法撤销。
1, 2006年6月,河南省建设厅依法撤销了市规划局为盛和公司颁发的,未经听证程序,却改变用地规划,侵害业主利益,违法违规的建设用地许可证。
2,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撤销了市国土资源局违规颁发给盛和公司的土地证。

三, 开发商盛和公司在其两证均被撤销的情况下,企图继续其违法违规行为。
1,该公司在其两证被撤销后,先后多次向贵局提出过户申请,企图否定河南省建设厅和人民法院的处分结果,在遭到贵局的否决后,其先后两次将贵局起诉到法院,向贵局提出一千万人民币的索赔,由此可见,盛和公司置我国法律法规于不顾,放着明白装糊涂的违法故意。
2,贵局依法行政,驳回盛和公司的用地规划过户申请,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力支撑。
开发商盛和公司对该小区业主正在使用地块的用地规划申请,对该小区业主明显构成侵权,同时也违反国家法律、地方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理由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两家开发商2003年6月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开发商盛和公司不具有向贵局申请过户该小区土地的主体资格。

福元路41号院燕凤小区
业主委员会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有关法律法规

1,        国务院第55号令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3,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4,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有关证据件见另附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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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9-11-2 11:06:41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依法吊销了开发商兴豫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将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上缴省工商局。

   依照我国法律,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丧失或暂时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依民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究竟丧失了哪些具体权利和资格呢?

首先,公司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各类企业准入市场和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组织严禁进入市场,违者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适格主体的合法行为和与合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行为,而不保护非法行为,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行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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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9-11-1 13:23:58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郑州小区绿地保卫战系列报道
7117670/86590/articledetai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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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9-11-1 12:39:14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新闻媒体报道的盛和公司殴打小区业主的报道

燕凤小区业主维护绿地被殴
xwzx/mtbgt/mtbg/jrab/t20060414_483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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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11-1 12:33:35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楼市杂谈]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恶意侵占业主合法利益败诉
链接地址:thread-205919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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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9-11-1 12:28:08 |只看该作者

                    参阅件:
此将我收录的中国房地产报2006年以来的报道目录标题上传给您们,供参考

中国房地产报目录
1 从帝景名苑事件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2  维权呼唤“有法可依”
3 开发商土地储备告急 来自土地的困扰致使不少知名开发商如鲠在喉
4 有法不依拖发展后腿
5  开发商欺诈黑幕下的绿地暴力冲突
6 当小区被毁绿建房时,武汉鹦鹉花园业主选择了维权新路———
  开发商难告?就告规划局
7 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8 小区车库、绿地,业主有权话事
9 中国房地产报:支柱产业开始大清污
10 检察日报  (“绿地能否变高楼”)
  11 当绿地成为“绿托”
12 “合法”交易后的违规操作
13小区绿地何以“合法”被卖?
            14  建立全天巡逻制提高绿地指标率要消灭"三类社区"
郑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意见:全力打造新型和谐社区 15
关于提高城市品位 提升城市形象的意见 郑发〔2005〕24号
郑州向“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挺进 后年人均绿地12平方米
开发商“搞鬼”职能部门违规 小区绿地规划“变脸”问题严重
郑州市明鸿新城违法占广场建楼房惹众怒 业主拆了开发商垒的墙
《明鸿新城违法占广场建楼房惹众怒》新闻后续 车被“毁容”人遭恐吓,惹谁了?
 业主:窗户玻璃被砸

向全国绿化模范城进发 为郑州再添一张靓丽名片

国家园林城市揭晓 郑州名列全国第二
2006年2月27日两会提案, 遏制开发商占用绿地
游园绿地建设、护理“名花有主” 违法伐树毁绿严惩不贷
呼唤“无痛置业” 业委会成立难行使职能也不易
建设规划推行“一书两证”公示制 开发商再拿假绿地忽悠人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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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呐喊期待回应
摩根公司诉国土局违法 工程暴露行业管理漏洞
金水区今年绿化造精品 人均绿地要达9平方米  2006年
防盗门锁被胶封住,门上被洒满柴油,业主怀疑——有人在恶意报复  

郑州明年再增绿地500万平米 欲选法桐作"市树"

无视执法部门的责令停工,开发商我行我素侵占绿地——燕凤小区内有人趁夜间毁绿  
燕凤小区业主维护绿地被殴 06-0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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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成了唐僧肉 业主打响保卫战  2006-04-14  作者:胡嘉迅    
郑州国家园林城揭开“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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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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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业主绿地奶酪? 别墅区承诺绿地缩水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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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规划是国家机密?郑州市规划局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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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规划局在公布的关于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 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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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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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蔡甸区规划局违规核发许可证被撤销》
北京方舟苑增建楼规划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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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加大建设行政执法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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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售楼处的小区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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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建设用地重查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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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喜义不服郑州市土地局征用土地案
市长挂帅整治违法批地占地 郑州召开土地管理动员会,土地违法要摘责任人“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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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归谁(人大说法•聚焦物权法)
刘秀兰诉沈阳市皇姑区规划土地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
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
杨转英诉登封市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张代民同志在全省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全面开展效能监察 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建设部部长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81棵树一夜间“飞”了  
《燕凤小区内有人趁夜间毁绿》后续报道 “绿地保卫战”业主获胜 省建设厅撤销郑州市规划局为该小区绿地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060824日}
  望京新城A5区308名业主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滥用行政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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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确权的若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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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犯上”镇政府起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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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房地产知识:“五证、二书”要齐全
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一审宣判,撤销石家庄市规划局作出的石建管字(2004)第082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楼距太近影响采光 居民状告规划局

按照最初的规划,楼前的空地应该是公共绿地,可是居民入住新房后却发现空地上要建公厕和物业用房。 业主赢了官司,060902日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持有人名称、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本案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本案的国土局出让土地给A公司的行为与B公司是否有利害关系,B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高层建筑对城市环境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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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严处郑州违法占地 批评河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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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的"猫"不捉"老鼠"反去把风 公权岂能"私用"
  开发商房产开发成本清单曝光,回报率接近100%。
开发商不办土地分割将被公告,届时———居民可直接申办土地证
重庆立法:土地房屋“两证合一”
“绿地”遭侵 汇宝国际花园业主展开绿地保卫战
  不能被掠夺的公共绿地
房产市场开打“绿地保卫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及规制建议  作者: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凌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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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9-11-1 09:03:26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盛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仅凭一份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阴阳土地转让协议“,向市规划局申请将小区配套土地的5亩多的用地规划,过户到自己名下,此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了燕凤小区41号院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规划局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依法拒绝了该公司的办证申请。在遭到市规划局的拒绝后,该公司恼羞成怒 ,将市规划局告上法院,企图采用法律手段来达到自己的违法目的。该公司的违法目的,是注定无法得逞的,该公司的违法手段,必然不断会被曝光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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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10-31 15:51:52 |只看该作者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原开发商兴豫公司的原工,曾经到小区,向业主揭示了该土地转让的有关内幕,他说,该转让的小区配套地块不属于兴豫公司,而是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因为兴豫公司结欠郑州银行2千多万的贷款无法归还,被省高院判决败诉并在1997年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仅仅认定小区的3,4号楼属于兴豫公司的财产,假设该涉案地块属于兴豫公司的财产,法院必然将其列入执行程序。而决不会放过的。他提供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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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5:33:34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份下发处罚决定书,依法吊销了原开发商兴豫公司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将营业执照和印章上交。且在此后的2个月内,该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该处罚决定书生效。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权对外签订协议和继续经营,,由此可见,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两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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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2:03:37 |只看该作者

    兴豫公司与盛和公司 两家开发商均有小区的规划图纸,在明知小区配套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情况下,两家公司采用签订阴阳土地转让协议的手段,不惜违法违规,其恶意侵害小区业主合法利益的违法目的昭然若揭。
     土地的受让方盛和公司至今拿不出自己已经支付土地转让金的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支付了该地块的土地转让金,但却以自己购买的土地无法建设,损失巨大为由,向市规划局提出一千万元的索赔,并且起诉到法院,该公司蛮不讲理的霸道习惯和做法,由此也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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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1 11:15:30 |只看该作者
律师刚刚送到开发商签订的两份阴阳土地转让协议,分别取证于郑州市国土局和郑州市契税所,签订协议时间相同,转让土地内容相同,但金额不同。此阴阳土地转让协议,严重违规违法,因此是无效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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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07:21:23 |只看该作者
这是小区规划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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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9 11:23:07 |只看该作者
小区业委会写给市规划局的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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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4:36:14 |只看该作者
证据件:
小区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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