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监督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调整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当地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提交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当地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任免。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任免。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已经于2019年12月12日举行揭牌仪式,但是该派出机构直至现在仍然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荥环罚决字〔2020〕第80号,标题为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该派出机构为什么直至现在仍然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什么至今仍然使用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的印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机关必须使用现行名称和印章,不得使用已经废止的名称和印章,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荥阳分局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或者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处理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