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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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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7 06:22:4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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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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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0:34

领导干部要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

---希望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能够听取诤友的诤言

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统一战线工作的原则是:(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四)坚持大团结大联合;(五)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六)坚持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七)坚持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八)坚持大统战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我姑且算是一名党外知识分子,始终坚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增砖添瓦,愿意为基层公共治理建诤言、谋良策、出实招,希望索河街道党工委、索河街道办事处能够听取诤友诤言。

一、保留槐树洼村党支部、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自从2002年槐树洼村从乔楼镇管辖改为索河街道办事处代管以来,槐树洼村的公共治理结构为:

A.党的组织领导体系: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城关村委员会---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支部委员会---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此处均为领导关系。

B.行政机关与村民自治体系: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此处为指导、支持和帮助关系。

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直接领导城关村党委,城关村党委通过支部联建方式指导、支持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支部委员会(槐树洼村党支部)全面领导槐树洼村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

索河街道办事处对槐树洼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这种公共治理机制发挥了良好的效果,索河街道、城关村党委充分履行帮扶责任,大力开展各项帮扶活动,为槐树洼村铺设水泥道路,完善基础设施,利用区位优势发展“农家乐”,提升当地村民收入,增强村民脱贫致富动力,努力壮大集体经济,已于2015年退出贫困村序列。目前,槐树洼村已整村拆迁,一期回迁村民已入住新型社区,二期安置房正在有序建设中,群众生活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既然这种公共治理机制能够充分有效发挥作用,我们为什么要废除这种治理机制呢?冒着违法的巨大风险去将槐树洼村直接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撤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到底能够达到怎么样的公共治理目标呢?

二、将槐树洼村并入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撤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

1、人文历史、地形地貌不符合变更条件。槐树洼村从历史上一直属于乔楼镇,村庄四周是崔庙镇、刘河镇、城关乡、乔楼镇,与作为城市建成区的索河街道办事处毫不接壤,距离为十几公里。

2、严重损害槐树洼村民自治权利。槐树洼村距离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十几公里,如果并入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召开村民会议和办理各项公共事务,槐树洼村民需要来回跑腿二三十公里,严重耽误村民的生产生活,很多老年人骑着二轮或者三轮车奔波二三十公里,也会产生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

3、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召集槐树洼村村民会议的法定主体就消失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涉及槐树洼村村民利益的事项,实际上就只能由城关村民委员会或者索河街道办事处擅自决定。槐树洼村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剥夺,槐树洼村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大量矛盾纠纷就会产生。

三、诤友诤言

希望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维持槐树洼村目前的这种公共治理机制:

1、应当继续维持索河街道办事处代管槐树洼村的体制,因为代管体制不需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例如郑州市高新区所代管的区域均为中原区的行政区域,在国家出版的地图上并没有划分高新区、中原区的界线。

如果取消代管体制改为行政区划合并,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三)风险评估报告;(四)专家论证报告;(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区划变更需要非常繁琐的法律程序,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去乱折腾。

2、应当继续保留中国共产党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支部委员会(槐树洼村党支部)、槐树洼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3、中国共产党荥阳市委可以通过党内文件形式将槐树洼村党支部明确为索河街道党工委、城关村党委的下级党组织,槐树洼村党支部委员可以应邀列席城关村党委各项会议。槐树洼村党支部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城关村党委、索河街道党工委双重请示报告,获得上级党组织的批复之后才能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

4、中国共产党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城关村党委应当通过全面加强对槐树洼村党支部的领导,进而实现对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这种公共治理机制比直接撤销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以“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去直接管理槐树洼村各项公共事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根本因素在于具有完全的合法性。

5、槐树洼村党支部应当加强对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两委组成人员可以实行交叉任职,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应当参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槐树洼村党支部委员应当参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选举。槐树洼村党支部、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总额应当确定为3-7人。

综上所述,维持槐树洼村现行公共治理体制对于中国共产党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不利影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不顾党纪国法和社会公众意见,强行撤销槐树洼村党支部、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具有极大的法律风险,这样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弊大于利、得不偿失。

请中国共产党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慎重考虑,尽快恢复槐树洼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等各项选举业务,确保槐树洼村党支部、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按期产生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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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1-11 10:34:1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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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1-12 20:18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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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9 20:28:57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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