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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群众信件的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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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2:46: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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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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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 15:39

     销毁群众信件的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局:

     荥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本应依法做好人民群众与政府的沟通桥梁,但是今日发现输入查询码却提示“无信件”,该销毁群众信件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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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2-3 15:39: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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