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1200元/例;(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1%缴纳,产假(188天)期满后至荥阳政务服务大厅医疗生育窗口申请生育津贴。所需提供资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保卡复印件(左上角银行功能必须激活);(4)出院结算发票(发票盖章清晰,注明联系方式)(5)出院证(6)诊断证明;(7)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8)单位需提供银行对公账户津贴证明一份(按1%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咨询电话:646976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