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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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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3-24 10:0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状        态:已处理

处理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处理时间:2021-9-17 17:40

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郑州市司法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单位:郑州市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165号,联系电话:0371-67178811,电子邮箱:zzjtxxc@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撤销国道G234线槐树洼村若干交叉道口的行政许可决定时,依据正当程序应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但是该局没有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完全无视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

事实和理由: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同时需要追究责任人员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以过错责任追究代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国道G234线郑州境G310以南段改建工程已基本结束,但因新建国道G234S232平行贯穿槐树洼村,S232是高填方上跨槐树洼立交桥,两条道路在槐树洼村内没有设计连接线,致使G234道路两侧2800多亩耕地无法耕种,土地流转企业因流转土地无法充分利用,迟迟不给槐树洼村民支付流转土地租金,每年给村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另一方面槐树洼村S232两侧居住(驻)的村民、企业无法从S232进入G234和陇海路西延线,致使全村交通阻断,给村民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活出行造成严重的困难。国道G234槐树洼村段自2018年初道路开始施工至今已两年多,村两委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村民也通过多种方式向荥阳市交通运输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但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加上村民修路占地附属物补偿(二批)至今无发放,村民怨声载道,情绪激动。修路本是件好事,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新建国道G234贯穿槐树洼村,G234与原荥密路、陇海西路在槐树洼村内没有设计连接线,将槐树洼村割裂成了四块封闭的区域,给广大村民生活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按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的规定:一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一般值为2000米、最小值为1000米。一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500米。二级干线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500米,二级集散公路平面交叉的间距为300米。 国道G234线荥阳市槐树洼村内的总距离约为5000米, 国道G234线槐树洼村的情况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1710.1.3.3第三种情形 ,主要公路交通量相当大(主要公路双向交通量大于或等于900/小时),而次要公路尽管交通量不大,但采用“主路优先”交通管理方式时,次要公路上的车辆由于难以遇到可供驶入的主流间隙而引起不可接受的交通延误,或出现冒险驶入长度不足的主流间隙而危及安全时,应当采用信号交叉交通管理方式。此外陇海西路与原荥密路、国道G234线之间没有设置任何交叉,陇海西路已经成为“断头路”,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的规定。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单方面偏袒公路干线交通参与者的特权,不得恣意剥夺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

建设单位(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什么拒不设置任何平面或者立体交叉呢?主要原因还是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正当程序造成的不利结果。据说在最初的道路规划方案中,槐树洼村设置有若干交叉道口,但是后来被郑州市公路管理机构全部撤销了。公路管理机构在撤销槐树洼村若干交叉道口时,依据正当程序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但是他们仅仅考虑部门利益,没有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会,完全无视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今年六月国道G234线即将通车,部分群众万般无奈,自发采取了阻止施工的行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已经于近日向荥阳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要求公安局打击堵路阻工问题。槐树洼村部分村民阻止施工虽有过错,但是并非恶意为之,因此公安机关不宜对村民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虽然项目经理部认为损失一百多万元,这仅仅是其单方面陈述,行政机关(郑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过错不应由他人承担,村民和项目部均为无辜的第三人。郑州市公路管理机构违反正当程序,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拒不考虑公路沿线居民的路权,以致酿成今日的恶果,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即使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因村民阻止施工造成损失,也应当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局、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补偿。郑州市司法局应当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令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立即采取下列整改补救措施:

一、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公路工程技术机构联合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立即对国道G234线槐树洼村路段进行实地勘察,立即设置510个交通信号管理方式的平面交叉或者互通涵洞,确保村民出行便捷与安全。

二、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责令建设单位根据国道G234槐树洼村段实际情况,立即设立陇海西路与原荥密路、国道G234线的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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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30 10:23:13 |只看该作者
路权何在(网上留名,联系电话13*******46):
2021年3月24日,您向我局网站领导信箱提交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强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工作 深入推进教育整顿工作顺利开展》相关来件,已收悉。
针对上述来件,我局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郑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持!您反映的情况,我局已移交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处理。

2021年3月29日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1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公民权  在2021-3-30 17:47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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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3-24 15:34:04 |只看该作者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国道沿线居民)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是行政机关(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违反法定程序,未能告知国道沿线居民,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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