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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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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0 13:05: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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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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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31 09:12

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荥阳市纪委监委:

今年以来,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在全市党政机关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将活动范围扩大到所属全部事业单位法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症在部分党政机关持续多年,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确有必要,但是相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治工作,坚决杜绝任何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

一、明确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的监督对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荥阳市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的监督对象为:

1. 中共荥阳市委常委(包括市委书记、副书记)、中共荥阳市委委员、中共荥阳市纪委常委和委员。

2. 中共荥阳市委各部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环翠峪风景区党工委、各产业集聚区党工委、各政府部门党组的领导干部。

3. 荥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4. 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党员领导干部(市长、副市长等)。

5. 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翠峪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6. 荥阳市人民法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7.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8. 荥阳市政协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9.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公务员。

10.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1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2.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1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14.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党政机关借调借用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志愿者等,只要根据党政机关的安排从事公共管理事务,同样属于监察对象。

二、明确纪检监察监督对象的排除范围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正职、副职、中层管理人员、会计、出纳、采购、基建等人员,例如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副书记、政教处主任、办公室主任、总务处主任、财务管理人员,公办医院院长、副院长、行政科室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采购、基建等人员。

公办事业单位中不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例如普通教师、医生从事的是业务性技术性工作,不具有组织、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行使的不是公权力,不纳入监察对象。应当充分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的监督”,而不是代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中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135页,ISBN 978-7-5174-0573-3

对于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如果出现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问题的,首先应当是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处理。如果所在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主体责任,对于问题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该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置措施。

现在部分行业领域已经出现了“纪检监察机构有权检查处分一切财政预算支付工资的人员”的极端错误认识。

三、明确执纪执法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六十五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条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两类国家机关,同时必须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一般不会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因此即使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不得随意对公民的电信内容(手机和计算机存储的各类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电话号码、通话内容、通话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通信信息、QQ通信信息等)进行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无权对公民(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信进行检查,如果对于公职人员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需要检查通信内容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交公安机关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直接检查。

目前部分行业领域已经传言“检查人员到各单位之后,将对所有人员的手机和电脑进行检查,看看手机和电脑里面是否存在违纪违法内容”,不知道该传言的真伪。如果确有此类行为,必然构成滥用职权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严重侵犯被检查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党政机关的公信力。本来是为了整顿党政机关的纪律作风,如果纪律作风检查人员不能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将不再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而是职务违法甚至职务犯罪行为,可能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应当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被侵害人给予国家赔偿。监察机关对于被侵害人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策建议

1、为了明确执纪执法的底线,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组织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派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2、荥阳市纪委监委应当立即向全市各党政机关提出提醒建议,任何党政机关不得借助纪律作风集中整治活动行使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杜绝“对手机和电脑进行检查”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所驻党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党政部门纪律作风检查人员冒用纪检监察人员的名义、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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