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拒不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 举报是人民群众自发对违法乱纪行为向有权机关反映的制度。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公民有权举报。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据此,有不少法律法规在不同管理领域赋予了公民举报的权利。如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体现了依靠群众原则,是行政机关发现问题、纠正违法的重要途径。多数行政管理领域中都建立了相应的举报制度,引导和接受群众举报。环境保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关心环境保护,对良好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违法行为普遍存在和环境执法人员有限之间存在矛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只有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才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很重视举报制度建设,199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建立全国环境保护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环境保护制度的重点和工作推进作了要求和部署,不少地方都相应出台了举报规定,建立了“12369”电话。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举报有了较好的制度和实践基础。 事后举报的本质是公众就环境保护中的现象和行为发表意见、表达诉求,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将举报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形式,从加强公众参与的角度对举报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公众举报权利。举报主体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公民都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不一定要求内容完全客观、准确,但也不能滥用,更不得捏造或者诬告。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公众的举报权利,建立举报的具体制度,方便公众举报。二是举报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也可以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提出。对于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于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三是增加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加大对举报人的保护。建立举报人保护机制是完善举报制度的重要方面,只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不泄露,得到很好的保密,才能让举报人没有后顾之忧,防止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另外,本法还规定了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一些地方在有关环境保护举报的规定中规定了对举报者奖励,这是对举报制度的细化和完善,有利于举报制度的运行和发挥实际作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积极整合优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平台或途径,做好举报受理、案件查处、实施奖励等相关工作衔接。各地应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针对普通公众,要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对企业员工,可通过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册、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解读。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2020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并指导督促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实施举报奖励制度。我部将加强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予以表扬。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下列问题: 1、为什么不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当地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举报的途径和渠道? 2、为什么拒不将举报奖励制度作为宣传工作重点,开展持续性宣传工作?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zfgb/2020/gb1133/content/mpost_6669771.html 奖励污染举报 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很重要s?id=16*******694316652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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