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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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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9:36:0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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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21-5-31 11:18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荥阳市公安局:       

    荥阳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开答复称:乔楼派出所分别在420日,58日在全体会上多次对该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安排每周一、周五由值班组负责乔楼中小学上学、放学的“护学岗”,我单位民警也按要求对“护学岗”认真执行落实,网上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58日下午16时至17时,塔山路中原西路口向北一百五十米,公安护学人员准时到岗、按时撤岗、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了吗?

依据《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常态化固定护学岗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护学人员应当携带单警装备包括执法记录仪,请荥阳市公安局公示公安护学人员执勤的图片影像等证据资料。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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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5-27 17:01:5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荥阳网--有话就说网民留言“护学岗”问题:2021年5月8日下午16时至17时,塔山路中原西路口向北一百五十米,公安护学人员是否准时到岗、按时撤岗、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热情服务,要求荥阳市公安局公示公安护学人员执勤的图片影像等证据资料。该工作我单位已多次回复,2021年5月8日下午我单位参与“护学岗”执勤民警准时到达执勤岗位、着装规范,态度热情,按时撤岗。网友提出的公示执勤图片影像证据,提供现场执勤照片3张,当日工作情况微信截图1张;影像证据,因该勤务非案件,执法记录仪录像涉及有附近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保证该信息安全,影像证据不予公布。
    附“护学岗”照片3张、微信截图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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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  在2021-5-27 17:33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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