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依法合规设置执法机构,除直辖市外,县(市、区、旗)执法队伍在整合相关部门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上收到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统指挥。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具体落实形式,压实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实行“局队合一”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将人员编制向执法岗位倾斜,同时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解决一线执法效率问题。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还应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副省级城市、省辖市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对于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区或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 目前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分为两种运行模式: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分局对于大队具有领导指挥权。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驻大队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派驻大队直接对支队负责。 请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列问题: 1、各区生态环境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派驻大队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2、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只负责行政许可但是不负责行政执法,如何保障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 3、为什么不通过郑州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主动公开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