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集资房,2016年9月签约价格3900元,约定2019年交房,后因开发商和承建方的纠纷,工程一度停滞两年,使我单位购房者无辜遭受损失,我单位职工一直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房款,今年四月份在无图纸不能选择的情况下又要求交车位费,当时我职工要求先核定房价被拒绝,多数职工还是交纳的高达八万元的车位费,远高于同地段车位价格,如今开发商又说协议无效,把房价擅自更改为4900-5200,我单位职工均无法接受这个价格。我方无过错却承担延迟交房,房价大幅度上涨的损失,当初房子手续不全,房子无法贷款,我单位职工拿出多年积蓄加上个人借贷才凑齐房款,如今不接受这个价格就必须退房,退房又不能退房款,请问相关部门的领导,这叫什么协议,退房不退钱,这还是法制社会吗?是不是逼着我们接受高房价。我们请房管部门督促开发商按照协议的价格交房,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工,物料上涨等风险不能由购房者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