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深表理解,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教育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之规定,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同时,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第八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将合同样本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移动、联通等电信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河南省工信厅,请您到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