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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退费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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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2-9 16:17: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处理时间

2022-2-18 10:25

一直在郑州交的居民医保,也正常在用,2022年度费用也于2021年12月18日缴纳过了,昨天去门诊拿药说卡不能用了,今天去政务中心查询说是跟下边地市所交职工医保有冲突,医保卡1月10日已经停用,所交320也没法退款,这样操作也太不合理了吧,以前一直这样用着呢,既然现在联网不能同时用,那交费系统就不应该再让交费,停了也没短信通知,这样也太不合理了吧,交了钱不能享受服务,还不退款,这种情况应该也很多,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关注,避免不合理收费加重百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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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2-14 15:02:16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第四条明确,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2021年11月国家医保系统上线,新系统业务办理规则,不能多地存在重复参保信息,系统自动按规则保留一条参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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