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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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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8 15:41:3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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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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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郑州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本人现年40岁,于20187月申请C1机动车驾驶证,8月通过科目一考试,此后并未参加其他科目考试,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已经过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示“请重新报名参加驾驶人考试”。点击考试预约,预约科目菜单仅有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并没有科目一的选项。

请问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几个问题:

1、如何重新报名参加驾驶人考试?

2、虽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要求“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但是并未规定“重新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希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为申请人重新预约参加科目一考试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而不是重复提交材料、浪费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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