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及时交付。 开发企业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于2022年10月30日前交付,因新冠肺炎疫情及2021年7月20日暴雨灾情影响,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期交付。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交付,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不能按期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期限按国家规定顺延,顺延期间不计违约责任。”您可以自行查询河南省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时间开始到一级响解除的时间,或者咨询卫生防疫机构或自行查询网络公开信息。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郑办〔2021〕46号文件相关规定,“ 九:顺延房地产项目交付期限。受灾情疫情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房地产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履行施工和商品房交付义务,施工方和开发商相应顺延期限的,要采取措施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顺延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如企业超出文件相关规定外延期部分,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局也会持续关注并督促企业倒排工期,加快推进施工及时交付。
监管账户相关问题,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