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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任何违法势力低头(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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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1 18:20: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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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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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小时:11分钟

    不得向任何违法势力低头

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道路,就其本义和功能来讲,是为车辆和行人提供通行的便利。道路交通活动使用道路,属于正常的道路使用,如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占用道路等。而非交通活动,例如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在道路上堆放、晾晒物品、摆摊设点甚至设立集市进行经营,搭棚甚至占用道路盖屋,等等,这些活动都是非正常使用道路,属于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但使道路失去其应有的功能,还会影响道路通行效率,甚至可能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必须予以取缔。作为规范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本法应当明确道路仅仅是提供通行这一基本功能,规范道路交通行为。

314省道(中原西路)荥阳市乔楼镇陈寨村民委员会以南约70米,不明身份人员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大型宣传版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根据乔楼镇人民政府的供述,该宣传版面位于中原西路陈寨村委对面人行道道牙以下,系2016年经乔楼镇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公益性宣传版面,以宣传党建引领、向群众传递党的政策等为主要内容。

由此可以认定,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是非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该宣传版面设有五根大型钢铁支架,支架的位置在人行道尤其是盲道上,根据现场勘验得知,群众在人行道行走时必然碰到支架,这些支架正好能够卡住普通成年人的脖子,普通人被迫低头绕行,盲人根本无法通行。违法行为人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狡辩称“该公益性宣传版面当时设立时已向园林部门、交通部门进行报告,且位置位于道路道牙以上的绿化带边,此处既未占用主干道,也没有遮挡任何车辆和行人视线,该道路也并非十字路口,不影响行人正常出行”。

是否影响行人正常出行,绝不能由违法者去界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判定。

荥阳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本信件继续转给违法行为人(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必须转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队长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必须立即拆除非法设置的构筑物,必须对违法行为人(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给与行政处罚,不得向任何违法势力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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