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物权法》《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车库由开发商在取得相关的规划许可,按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即可以按程序取得产权,可以进行出售、附赠或出租。” 地下车位具体是以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的方式,是开发商与购房业主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内容为依据执行,行政机关无权强制干涉。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规划车库、车位,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第八十七条“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职能调整,该项行政处罚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办理,房管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约谈,依据处罚结果进行信用管理。若您有相关证据材料,也欢迎提供至房管局信访接待大厅,我局将查证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