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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农委必须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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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 14:32: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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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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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必须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秸秆禁烧、农业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2、是否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3、接到举报后,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
4、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5、采取哪些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于乔楼镇陈沟村陈西组南侧农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行为,你单位宣称,该承包户为了提高耕地肥力,购买有一批类似有机肥产品,用于提高肥力。该产品有一定的有机物发酵气味,可能对周围群众有短暂影响。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督促乔楼镇乡村建设办公室,要求对承包户加强管理,尽快提供有机肥相关材料。待提供完善相关材料后,尽快使用,消除气味影响。
“类似有机肥产品”具体是什么?“短暂影响”是什么涵义,多长时间以内属于短暂呢?“提供有机肥相关材料”的涵义是什么?尽快使用什么呢?为什么不依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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