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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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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8:59:4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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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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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原西路、塔山路交叉口以东约340米存在一个十字交叉路口,道路两侧设置有G12路公交车站,此处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人行横道线早已被清除,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从不减速慢行,不让行人先行,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通过交叉路口时存在极大的危险。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派遣人民警察到该交叉路口实施常态化执法,及时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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