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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办 〔2023〕71号 )五、规范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和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全省居民医保缴费参保和待遇保障机制。每年的9月至12月份为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不延长缴费期,确需延期的,由相关地市级医保部门会同税务等部门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前提前15天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后,按规定推进实施。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享受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等待期后至12月31日的相应医保待遇。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 在延长缴费期间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待遇等待期为 30天,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