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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浩物业不作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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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09:39: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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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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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寨街道人社局社区陇海西路352号燃气公司家属院物业服务公司不作为,小区内道路挖掘以后回填质量差,长期苫盖铁板,周边保留有大坑,影响社区居民出行安全,对出入小区内车辆轮胎造成持续破坏。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请市级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请所在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原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请国浩物业履行物业责任,保质保量恢复陇海西路352号燃气公司家属院小区路面平整。



此信息来自: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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