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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侵害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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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09:58: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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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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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侵害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权利
荥阳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018年4月荥阳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指出,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2017年12月荥阳市政府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按照上级要求:2018年底全市50%的村完成清产核资,2019年底全面完成清产核资,2021年6月底前所有村完成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生工程,事关您和您们家庭的切身利益,目前改革工作已正式启动,请您们高度重视。开展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测算、量化到户到人。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机构,制订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清产核资情况,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可采取合作社成员筹资、招引社会资本进入、政府项目支持等多种渠道,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运作,解决集体经济“空壳”的难题。颁发股权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做好此次改革工作的前提和关键。真诚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发挥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和本村工作,相互转告外出打工的亲戚、朋友。同时,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指出我们工作中的不足。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全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
    2、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否严格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每人按二人(份)分给?
    4、全市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是否100%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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