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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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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6:20:3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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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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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荥阳市司法局:
     《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推动完善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同信访部门的沟通,并与诉讼进行对接;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的衔接联动;指导行政机关完善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指导仲裁工作,指导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等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定期发布风险评估报告,督促相关部门作出预防预案;建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 着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衔接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权益保障、法治教育、心理疏导、救济救助、法律援助等形式,及时化解和管控矛盾纠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推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员遍布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期,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高南组居民高永新等人遇到了一件揪心事,周边居民私自搭建的彩钢瓦房被大风吹走,砸落到高永新等人的屋顶上,损坏了热水器、树木等财产。彩钢瓦片长达十米,横跨三户村民房屋,农房安全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和公共安全隐患始终得不到解决。
    荥阳市司法局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加强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建设,督促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确保受到损失的群众及时得到赔偿。
     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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