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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群众信件转交涉嫌违法的单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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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1 16:33: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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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小时:28分钟

           不得将群众信件转交涉嫌违法的单位
荥阳市信访局: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本人通过河南省信访局网站提交了“槐树洼村的群众始终没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问题,要求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处理。河南省信访局转送郑州市信访局,郑州市信访局转送荥阳市信访局,荥阳市信访局转送索河街道办事处、抄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荥阳市信访局的处理存在严重错误。
     一、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应当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只是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履行发放任务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责任主体、监督管理主体。
对于该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为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索河街道办事处属于涉嫌违法的单位
    根据本人了解的信息,多年以来,槐树洼村群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保存,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属于发包方,违反了“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规定。
    索河街道办事处从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群众)。为什么这些证书一直被发包方保存呢?可以推定,索河街道办事处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拒绝直接向群众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擅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给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保存,因此索河街道办事处属于涉嫌违法的单位。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荥阳市信访局全体公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条例》《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不得随意转派群众信件,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转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办理,不得抄送涉嫌违法的单位索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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