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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索河街道办事处悬崖勒马、知错就改、有错必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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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30 18:21: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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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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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索河街道办事处悬崖勒马、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本人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多次向荥阳市人民政府检举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荥阳市人民政府执意将信件转交被检举、揭发的单位(索河街道办事处),答复意见已经构成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确凿证据,希望索河街道办事处悬崖勒马、知错就改、有错必纠、有过必改。

  一、答复意见

  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一份问题,经调查现作如下说明:本轮30年承包期未到,无法满足独生子女父母每人二人(份)调整土地诉求。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需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表决,没有通过事项村委会也无法执行。对于以上情况、索河街道办事处和槐树洼村两委牢固树立走好群众路线,对反映问题会积极接纳认领并耐心做好情况解答。

该答复意见承认了槐树洼村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违法事实,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没有作出责令改正的监督措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由此可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槐树洼村原属于乔楼镇,索河街道办事处根据荥阳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全面代管槐树洼村的一切工作,当然应当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监督、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

  自2003年1月1日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至今的20多年来,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拒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监督、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甚至对于违法行为支持纵容,明显构成职务违法。

  三、处理意见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群众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属于采用信息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是一种特殊的信访形式。索河街道办事处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作出的答复,相当于信访处理意见书,群众的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则是不予支持群众的请求,反而支持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明显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

希望办理群众信件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群众工作,你们误认为“对于郑州市市长信箱下派的群众诉求,随便草拟几句话答复群众就可以了,群众还能怎么样”,实际上你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几句回复代表索河街道办事处的立场,恰恰构成索河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证据。群众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到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当场打开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回复内容立即呈现,最终的法律后果主要由索河街道办事处的第一负责人(主任)承担。你们的答复意见,很可能没有报请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核同意,也许就是信访办公室主任同意就敢上报,但是法律后果是由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承担,因为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对于索河街道办事处的所有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希望索河街道办事处经办郑州市市长信箱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本次信件呈报索河街道办事处主任作出决策,千万不要自己擅自做主、随意答复,最终让街道办事处主任背锅。对于槐树洼村存在的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街道办事处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派人送达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田志杰。

《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民委员会:

根据群众举报及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查明的事实,认定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严重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立即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召开槐树洼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顿会议,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会议,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全体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派出领导干部列席会议、全程予以监督指导。

责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在春节、重阳节等节日发放村民福利物资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各村民小组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例如土地流转租金)、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多分一人份。

对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民小组应当直接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无权讨论决定“本村是否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如果此前的槐树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已经作出“槐树洼村不予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决定,该决定不具有任何效力,村民委员会不得执行。如果此前的槐树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从未作出此类决定,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不得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槐树洼村是否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

鉴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村民小组长属于监察对象,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如果槐树洼村民委员会拒不执行本责令改正通知要求,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将提请中共荥阳市纪委荥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纪国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同时提请中共荥阳市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对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主任作出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

                                                                                2024年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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