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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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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 10:58:3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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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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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兴华路(郑上路至国道310线)、前程街作为新建城市道路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该城市道路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城市照明设施未能投入使用。

  荥阳市答复:前程街、兴华路(郑上路-310国道)两段照明设施为道路新建工程,自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一直未向荥阳市城市管理局移交维护管理权,且荥阳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现场勘查,对周边群众走访调查,这两段道路路灯自建成后一直未达到使用条件,达不到验收标准,积极与建设部门协调催促尽快处理并组织验收,但至今无回应。该道路两侧路灯虽已安装到位,但地埋线及两处高压箱未安装,瀚宇项目未施工完成,未移交,路灯还不具备亮化条件。荥阳市索河街道办事处也多次与企业方沟通尽快施工,但目前企业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滞;下一步,索河街道办事处将继续督促企业加快施工进度,尽快使该路段路灯达到亮化条件。

《郑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路灯。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配套安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城市照明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意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或管线敷设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前程街、兴华路(郑上路-310国道)属于公共道路,并非瀚宇居民小区的内部道路,城市照明工程所需资金本应由地方财政予以负担,即使企业此前承诺出资建设,那也是企业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目前企业资金困难,导致工程停滞,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使用财政资金继续建设,而不是无限期拖延。按照这种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企业资金困难导致路灯工程停工,如果人民政府不接续建设,这段道路照明工程再过一万年也无法投入使用。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接管前程街、兴华路(郑上路-310国道)两段照明设施的建设工作,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继续推进道路照明工程建设,争取在15日内实现亮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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