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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民政局对于基层乱象玩忽职守、消极无为、贻误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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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4 21:22:3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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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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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民政局对于基层乱象玩忽职守、消极无为、贻误工作
荥阳市民政局: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人口较多的村不超过五人,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选举和罢免,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职责:(一)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二)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政府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三)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围绕村务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村民委员会超越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可以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荥阳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城乡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具体工作主要由荥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科承担。
    多年以来,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存在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恣意侵害独生子女家庭权利,扣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拒不发放给群众、拒不向本集体全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不公开、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不规范等大量违法行为。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拒不提出纠正意见,拒不向荥阳市人大常委会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荥阳市民政局如何履行“指导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城乡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定职责?
    2、对于槐树洼村存在多年的严重违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基层事务公开不足等问题,荥阳市民政局是否知道?从依法行政、积极作为的角度,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熟知全市每个村(社区)的情况,否则无法“指导城乡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城乡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如果确实不知道,足以证明荥阳市民政局公职人员存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处分。   
     3、荥阳市民政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指导槐树洼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槐树洼村的基层事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
     4、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为什么拒不通过各村民小组微信群向群众广泛宣传公开?
     5、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是否有具备财会和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报账员是否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6、对于槐树洼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损害村民利益的行为,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什么拒不提出纠正意见?槐树洼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什么拒不向荥阳市人大常委会索河街道工作委员会、索河街道办事处反映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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